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12-27
实施时间: 2022-12-27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4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