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税[2022]1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2-14
实施时间: 2022-2-14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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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相关规定,《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第2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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