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人社[2022]3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10-10
实施时间: 2022-9-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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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起,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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