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人社明电[2020]2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0-2-10
实施时间: 2020-2-1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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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现就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范围的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行确认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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