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7-5
实施时间: 2018-7-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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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我市开展发票有奖活动以来,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在规范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行为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服务“放管服”改革需要,进一步巩固发票有奖活动成果,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沈阳市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7月5日起,继续实行发票有奖活动,即个人消费者在部分服务业消费时索取的发票参加摇奖或现场刮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摇奖、刮奖范围
  (一)发票种类:个人消费者索取机打的《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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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注释:
  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补充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中部分内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对本公告进行了修订:
  1.文中“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及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已改为“辽宁通用机打发票”。
  2.文中“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第六条第三款”提及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已改为“辽宁通用定额发票”。
  3.文中“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提及的未中奖标识由“护税光荣”改为“谢谢您”。
  4.文中“第五条第四款” 摇奖信息查询方式改为“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或进行摇奖补录、登记三天后,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沈阳税务’后,应用‘摇奖查询’模块查询摇奖资格和摇奖结果。”
  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中部分内容的公告》(2018年第10号)将文中“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提及的“各区、县(市)级办税服务厅”,改为“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