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医保发[2020]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2-29
实施时间: 2020-2-29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9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