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19]77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残疾人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5-26
实施时间: 2019-5-26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22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各盟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盟市扶贫办、计划单列市扶贫办: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