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自治区与盟市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预[2018]20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3-12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环境保护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95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授权,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1月10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等建议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同步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与盟市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入划分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