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2年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和第4号公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5-17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1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产、土地租金压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按《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公告)以及《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