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人社厅发[2020]4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0-7-3
实施时间: 2020-7-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141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