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冀医保发[2020]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2-26
实施时间: 2020-2-2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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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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