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沈阳市政协第十五届三次会议将我市消费发票放宽额度核入民营小微企业经营成本的提案[第0569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6-9
实施时间: 2020-6-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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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单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我市消费发票放宽额度核入民营小微企业经营成本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本条之所以做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到:一是业务招待费的管理。由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各国一般都强调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二是企业的业务招待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进行业务上的招待是一个十分正常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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