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综[2022]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4-2
实施时间: 2022-4-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06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税务分局、教育局,民办学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2021〕3号)的通知,自202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独立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应按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不再使用财政票据。为确保票据使用有序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