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人社发[2022]7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11-4
实施时间: 2022-11-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49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自治区参加三项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