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2-11-16
实施时间: 2022-12-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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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规范和统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工作,为广大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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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