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22]2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1-2
实施时间: 2022-11-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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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规定,现就我市已办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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