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商务联发[2021]16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21-11-29
实施时间: 2021-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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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中心)、财政局、税务局(宁波除外),杭州关区各关(办):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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