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函[2022]46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10-18
实施时间: 2022-10-1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3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底前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市(地)、县(市)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申请缓缴前一个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三个月累计亏损,可以自愿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