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发[2022]1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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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发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区的市域内,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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