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发改财金[2022]24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4-29
实施时间: 2022-4-2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12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央驻疆单位:
  《关于促进自治区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社厅  自治区住建厅
  自治区交通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文旅厅   自治区卫健委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自治区国资委  新疆税务局  自治区市......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