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2-10-27
实施时间: 2022-11-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1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第3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电子烟按照第33号公告规定的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其中“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2404120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85434000.1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调整情况.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调整情况.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