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授权和缩减部分定价事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发改价费字[2021]118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11-4
实施时间: 2021-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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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定价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定价事项
  授权包头市石拐区、白云鄂博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通辽市科尔沁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对以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有定价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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