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2-10-2
实施时间: 2022-11-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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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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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