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人社字[2022]1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0-8
实施时间: 2022-10-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112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
  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调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