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发[2022]1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10-10
实施时间: 2022-10-1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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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自2022年9月起,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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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