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规[2022]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6-17
实施时间: 2022-7-1
失效时间: 2027-6-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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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修订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制定标准,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所在市标准;以招标、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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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