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4]59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3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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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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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因如下原因修改为:“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普通发票申请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8-31
实施时间:2010-10-1

第五条第四款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文中“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之(一) “1.”中的“领购发票资格审批”修改为“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之(一) “4.”中的“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修改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
  “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付款方出具的服务或劳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和发生经营项目的原因等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涉及需要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协议或合同书。”修改为“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修改依据: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