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22]3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9-30
实施时间: 2022-10-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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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林业局、省药监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接续政策措施,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以下简称《公告》),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我省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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