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1]1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
实施时间: 2001-1-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6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近期,部分市地电话询问,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转发)的规定,音像著作使用权转让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对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计无形资产一转让著作权”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