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会[2019]6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11-8
实施时间: 2019-11-8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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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7〕第3号),现就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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