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人社规[2022]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5-16
实施时间: 2022-5-16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13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切实帮助特困行业纾困,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4号)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