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商建发[2004]56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04-10-22
实施时间: 2004-10-22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9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