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医保发[2022]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28
实施时间: 2022-7-28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95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龙江森工集团,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