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22]2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26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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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为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见附件),按《公告》规定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在上述期限内,不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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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