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医保发[2022]4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14
实施时间: 2022-7-1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34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调度统计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