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13
实施时间: 2022-7-13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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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现就我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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