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医保发[2022]2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20
实施时间: 2022-7-2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5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就本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可以缓缴职工医保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