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医保联发[2022]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11
实施时间: 2022-7-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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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医保发〔2022〕21号文件执行缓缴政策。对所辖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6个月以下的,由各市根据当地疫情形势、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可持续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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