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59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0-21
实施时间: 2021-10-2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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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孙红中、贾祥二位委员:
  您二位关于降低资源税适用税率及加大免征减征力度的提案收悉。提案建议共三条:1.镍精矿的资源税适用税率调整至2%;2.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50%的资源税;3.进一步明确“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适用的法律定义,明确重大损失的减税额度为30%-50%。经与省财政厅沟通,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镍精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授权规定,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已经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与2020年9月1日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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