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7-8
实施时间: 2022-7-18
失效时间: 2023-10-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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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中办、 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降低征纳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安徽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自2022年7月18日起, 安徽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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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全电发票样式.doc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3-10-27
实施时间:202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