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医保发[2022]2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2-6-30
实施时间: 2022-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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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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