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140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12-22
实施时间: 2004-12-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9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要求,做好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