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会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发[2022]6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6-10
实施时间: 2022-6-1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115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1.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doc    
2. 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告知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