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07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5-27
实施时间: 2021-5-2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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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任志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配套完善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您在建议中所提律师行业相关税收政策和规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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