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103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黔税提复字[2022]3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6-13
实施时间: 2022-6-1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127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肖昀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税收政策 保护投资创业热情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