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10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黔税提复字[2022]3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6-13
实施时间: 2022-6-13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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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赵震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铜仁争取锰渣综合利用纳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锰渣综合利用能否享受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2021年12月,国家已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调整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电解锰行业利用锰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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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1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pdf    
2.黔环提复字[2022]31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1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