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人社发[2022]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6-10
实施时间: 2022-6-10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00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辽政发〔2022〕15号),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
  (一)《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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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