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规[2022]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6-13
实施时间: 2022-6-13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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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继续实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的基础上,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政策实施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本市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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