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22]4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6-10
实施时间: 2022-6-1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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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规定的17个扩围行业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可缓缴自企业申请当月起至规定截止期限(费款所属期,下同)内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二、各市、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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