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22]6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18
实施时间: 2022-5-1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39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xls